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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母親債務 怕拖累新家庭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小麗母親替小麗舅舅的房子做保,後來因舅舅無力還款,房屋遭法院拍賣,但仍有不足的債務款項,因而小麗母親以連帶保證人身分承擔了舅舅的債務。7年前,母親過世後,其他兄弟姊妹皆辦理了拋棄繼承,唯獨小麗因當時人在外地,沒有於時限內辦理拋棄繼承。日前,小麗收到法院判決書,之後便有討債公司前來向小麗追討債務,而小麗的薪水也被法院扣押1/3,小麗現已結婚,不希望拖累家庭,想請問她應該怎麼辦才好呢?

律師詳解:

依據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的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規定,此條文適用於成年之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的狀況;但是如果該保證債務在繼承開始前,債權人如銀行等早已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追償,那麼,繼承開始後的成年之繼承人無法依據本條規定向債權人拒絕清償。所以小麗的母親過世前,便已開時履行保證人責任時,小麗便無法適用本條規定。

不過,依據民法第1154條第二項「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二、已逾第1156條所定期間。」規定,對於母親,小麗和兄弟姐妹是同一次序之繼承人,在兄弟姐妹已於期間內合法主張「限定繼承」的情況下,小麗亦視同已為限定繼承之主張。

因此,在小麗亦視同已為限定繼承之情況,如果法院仍以母親保證債務的判決向小麗的薪水而非向小麗繼承的財產強制執行時,小麗可依法向執行處提出「異議」或向執行債權人另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